发包人对设计成果的审查
发包人应组织设计审查,审查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之日起不超过21天。
发包人审查认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重新修改后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限届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有关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查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如果审查提出的意见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文件,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文件,承包人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文件。增加的工作量和拖延的时间按变更对待。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xiaoya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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