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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规定的。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起点相同,但终点不同,应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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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 |
缺陷责任期 |
内涵 | 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 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的期限 |
期限 | 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 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 |
责任 |
如果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但是在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没有押金了,只能打官司) | 针对保修金的保留期限而言,缺陷责任期满,保修金应返还; 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发包方是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可以直接扣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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