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的责任
(1)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2)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监理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由承包方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分包后,不能解除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在分包出去的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或疏忽,并承担相应责任。
(4)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方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该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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