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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的义务

2016-03-15 11:3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2)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业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或合同中止后,未征得有关方的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6)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监理单位不能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和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工程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d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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