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有关各方的职责
(一)发包人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负责投资支付和项目建设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
(二)承包人
承包人是总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采购、施工、试运行和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缺陷修复责任。
1.对联合体承包人的规定
对于联合体的承包人,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人仅与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联系,由其负责组织和协调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2.对分包工程的规定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分包工作需要征得发包人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其资质能力的材料应经
监理人审查;
(5)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三)监理人
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与标准施工合同相同,但对承包人的干预较少。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时,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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