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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合同的交付

2016-03-22 15:5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检验和测试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任何地点进行。

  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为此承担费用。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二)包装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

  (三)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收货人;(2)合同号;(3)发货标记(唛头);(4)收货人编号;(5)目的港;(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毛重/净重(用kg表示);(8)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四)交货和单据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预计到港日期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d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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