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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通知

2016-03-24 14:3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发出开工通知的条件当发包人的开工前期工作已完成且临近约定的开工日期时,应委托监理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如果约定的开工已届至但发包人应完成的开工配合义务尚未完成(如现场移交延误〉,由于监理人不能按时发出开工通知,则要顺延合同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

  如果发包人开工前的配合工作已完成且约定的开工日期已届至,但承包人的开工准备还不满足开工条件,监理人仍应按时发出开工的指示,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2.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d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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