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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2016-03-25 16:2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缔约过失责任是针对合同尚未成立应当承担的责任。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应当有过错,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责任。

  3.合同尚未成立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合同一且成立,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或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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