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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2016-03-25 16:2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工程师。其中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3.当工程接近完成时,承包人须按交通部[1995]1081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编制交工验收所需的竣工文件6套,包括竣工图表,设计、施工文件两部分。该文件应在交工验收前56d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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