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
1.统一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实施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的资料和文件
﹥有权进入施工现场检查
﹥发现问题,有权责令改正
3.政府监督管理的特点: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
4.主体: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5.执行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受委托,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包括资质或资格、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安全的关键部位实地抽查,材料构配件质量抽查。监督地基基础、主体及涉及安全的分部工程和质量验收。
(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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