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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

2016-03-31 13:3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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