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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报告的批准

2016-03-31 13:3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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