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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调查

2016-03-31 13:3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调查部门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5.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7.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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