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监理机构)
(一)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二)勘察设计文件
(三)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法律:《建筑法》、《节约能源法》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或规定结尾)
规范性文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四)质量标准与技术规范(规程)
强制性标准
施工、监理、验收必须执行
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执行情况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10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质量、安全、卫生、环保
1.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国家或部门制定,作为检验和验收工程项目质量水平所依据的技术法规性文件。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2.有关工程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控制方面的专门技术法规性依据
1)有关材料及其制品质量的技术标准。
2)有关材料或半成品等的取样、试验等方面的技术标准或规程。比如水泥安定性检验方法。
3)有关材料验收、包装、标志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如钢管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产品本身
检验、试验
验收、包装、标志
3.控制施工作业活动质量的技术规程
电焊操作规程、砌体操作规程、混凝土施工操作规程等,作业过程中应遵照执行。
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事先应进行试验,并应有权威性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书及有关的质量数据、指标,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的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规程,以此作为判断与控制质量的依据。
如采用的“三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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