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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要求

2016-03-31 13:3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3)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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