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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程序

2016-03-31 13:3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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