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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以及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2016-03-31 14:3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d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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