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监理质量控制:工程质量监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与信息产业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专业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它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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