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监理质量控制: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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