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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理论法规: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

2016-04-14 13:4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1)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业主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该工程的监理工作

  (2)在监理任务确定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该主持人即可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他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

  (4)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是业主在评标过程中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监理大纲内容和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组建,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进行及时的调整

  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是开展工程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

  制订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在监理规划的指导下,为具体指导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的进行,还需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工作的时序性、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工作目标的确定性

  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不管在合同中是否做出明确的规定,监理单位提交的资料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一般应包括: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

  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个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

  (1)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

  (2)向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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