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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

2016-04-14 13:4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建筑法》明确规定,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同样,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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