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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2016-04-15 13:4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2)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分类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3)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的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和验收,必须有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

  (4)为确保工程档案的质量,各编制单位、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要对工程档案进行严格检查、验收。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必须进行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律退回编制单位进行改正、补齐,问题严重者可令其重做。不符合要求者,不能交工验收。

  (5)凡报送的工程档案,如验收不合格将其退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责任者重新进行编制,待达到要求后重新报送。检查验收人员应对接收的档案负责。

  (6)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档案的最后验收,并对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停建、缓建工程的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写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档案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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