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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暂停履行与解除

2016-04-20 14:2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解除合同或部分义务

  (1)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按诚信原则做出合理安排,将解除合同导致的工程损失减至最小。

  (2)不可抗力等原因依法可以免除责任。

  (3)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1)应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2)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3)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或相关服务的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自主选择继续等待委托人恢复服务的通知,也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通知。

  3.监理人未履行合同义务

  (1)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

  (2)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即监理人没有采取实质性改正违约行为的措施,则可进一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

  (3)监理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委托人延期支付。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支付日的28天后未收到应支付的款项,可发出酬金催付通知。

  ◆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合同解除。

  (5)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暂停或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合同。

  (6)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清理、争议解决

  ◆合同解除生效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任何一方对对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仍可按照约定的合同争议条款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的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个考点:监理合同终止的条件

  以下条件全部成就时,监理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工程竣工并移交并不满足监理合同终止的全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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