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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2016-04-20 17:1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监理工程师的职权是通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来规定的,不必单独授予。FIDIC合同条件通用条件的绝大部分条款都涉及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对监理工作具体应该怎样做规定得非常细致,其中一些主要职权如下:

  1、向承包商发布信息和指令,如开工令、停工令等。

  2、要求承包商制定详尽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审批,有权审查施工方案和用款计划。3、接收并检验承包商报送的材料样品,批准或拒收材料,如果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有权下令将该部分工程拆除。

  4、对工程的每道工序进行开工审批及完工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开工。

  5、监视工地,对重要工序要旁站监督。

  6、批准分包合同。

  7、解释合同中的歧义。

  8、命令暂停施工。

  9、警告承包商进度太慢。

  10、证明承包商的违约行为。

  11、决定计日工的使用。

  12、批准或拒绝延期和费用赔款要求。

  13、发布工程变更令。

  14、确定变更工程和额外工程的价格。

  15、核对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

  16、签发付款证书。

  17、签发移交证书。

  18、签发缺陷责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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