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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合同价款约定内容

2016-04-21 15:4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其主要作用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额度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及抵扣时间

  工程款具有预支性质,所以将以抵扣方式扣回。即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一部分,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常见的抵扣时间是当承包商累计完成了合同金额一定比例(如20%~30%)后,从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发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合理支付,并写明使用要求。

  (三)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的方式、额度及时间

  工程款的计量与进度款支付均应在合同中约定时间和方式,如可按月计量或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计量,进度款支付周期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约定的支付时间可以是计量后7天或l0天支付;支付数额可以约定为已完工作量的90%.

  (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1)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

  在施工阶段,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因素很多,如工程变更、材料价格、人工费用、施工机具使用费价格的变化等。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对量、价的变化幅度进行一个约定,超过这个约定范围,应允许按规定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这既可以避免因素变化导致工程价款大幅度上升给承包商带来资金困难,同时也可以避免由于工程变更,导致承包商获得大量的超额利润。

  (2)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与程序

  1)人工费:可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2)材料费:可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调整,也可在材料采购时报发包人调整;

  3)调整程序:承包人提交调整报告交发包人,

  由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核签字。

  (3)支付及时间

  调整的工程价款由双方约定支付时间,一般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

  (五)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1)程序:如果施工中出现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通常由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金额,发包人现场代表或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后7天或10天以内对其进行核对。(2)支付时间:原则上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六)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在合同中应对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进行明确的界定,如一般会约定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价格涨幅在投标报价时的3%以内,其他材料价格涨幅在投标报价时的5%以内,由承包商承担其涨价风险,当超出该额度时,应允许其进行价格的调整,调整方法见第五章。

  (七)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在合同中应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的时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到竣工结算书后按规定时间完成核对,并按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价款支付时间及时支付。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质量保证金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合同中约定数额(常见为合同价款的3%~5%)扣留。传统做法是从每期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预留,直到预留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为止。

  我国现行计价规范规定。进度款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0%.该规定实质上就已将质量保证金预留了,因此,按现行规定,可不再从每期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预留,而是改为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清,这既可以减少财务结算工作量,也使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扣留变得非常方便。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归还时间可以根据工程质量缺陷期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按期退还。

  (九)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问

  由于影响工程项目的因素很多,为了避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因违约或因工程价款问题产生争议,合同中应约定解决产生争议的方法与时间。

  争议解决的常用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1)协商

  协商是解决合同争执的最基本、最常见和最有效的方法。协商的特点是:简单。时问短,双方都不需额外花费,气氛平和。

  (2)调解

  在我国,承包工程争执的调解通常还有以下两种形式:

  1)行政调解。由合同管理机关。工商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等作为调解人。

  2)司法调解。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首先提出调解,并为双方接受。

  调解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其结果无法律约束力。如合同一方对调解结果不满,可按合同关于争执解决的规定,在限定期限内提请仲裁或诉讼要求。

  (3)仲裁

  当争执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一致时。可按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关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作为正规的法律程序。其

  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仲裁中可以对工程师所作的所有指令、决定,签发的证书等进行重新审议。在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执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不再予以受理。

  (4)诉讼

  诉讼是运用司法程序解决争执,由人民法院受理并行使审判权,对合同争执做出强制性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合同争执可能有如下几种情况:

  1)合同双方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状。

  2)虽有仲裁协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件未提出异议,则该仲裁协议被视为无效,人民法院继续受理。

  3)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争执。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再作一次调解,如仍然达不成一致。则依法判决。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合同中涉及价款的事项较多,能够详细约定的事项应尽可能具体约定,约定的用词应尽可能唯一,如有几种解释,最好对用词进行定义,尽量避免因理解上的歧义造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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