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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单价合同的计量

2016-04-21 15:4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一)计量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如下规定:

  (1)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2)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3)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人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监理人一般只对以下三方面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

  (1)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

  (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3)工程变更项目。

  一般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量:

  (1)均摊法

  定义:对清单中某些项目的合同价款,按合同工期平均计量。

  适用情况:每月均有发生的项目。

  例如:为监理人提供宿舍,保养测量设备,保养气象记录设备,维护工地清洁和整洁等。

  (2)凭据法

  定义:按照承包人提供的凭据进行计量支付。

  例如:建筑工程险保险费、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履约保证金等项目。

  (3)估价法

  定义: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监理人估算的已完成的工程价值支付。

  例如:如为监理人提供办公设施和生活设施,为监理人提供用车,为监理人提供测量设备、天气记录设备、通信设备等项目。

  适用情况:这类清单项目往往要购买几种仪器设备,当承包人对于某一项清单项目中规定购买的仪器设备不能一次购进时,则需采用估价法进行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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