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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2016-04-25 13:3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如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提出: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2)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应按照下列规定: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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