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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合同管理: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2016-04-25 15:4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承担
发包人延误支付 ·每逾期1天,承担应付金额的2‰违约金,设计期顺延
·逾期30天以上,设计人可暂停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审批工作的延误 ·发包人的责任,按设计人全部完成任务对待,结清设计费
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设计未开工的,不退还定金
·已开工不足一半时,按设计费一半支付
·已开工超过一半时,按全部设计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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