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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2016-04-25 13:3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商议有关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时无法达成一致时,按照2013版施工合同条件条文,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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