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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2016-04-25 09:3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在不同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下,可选择不同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平行承发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委托方式:采用平行承发包模式,由于各承包单位在其承包范围内同时进行相关工作,有利于缩短工期、控制质量,也有利于建设单位在更广范围内选择施工单位。但该模式的缺点是:合同数量多,会造成合同管理困难;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表现为一是工程总价不易确定,影响工程造价控制的实施;二是工程招标任务量大,需控制多项合同价格,增加了工程造价控制难度;三是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修改较多,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续表:

在建设工程平行承发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委托方式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1)业主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这种委托方式要求被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做好全面规划工作。工程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可以组建多个监理分支机构对各施工单位分别实施监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做好总体协调工作,加强横向联系,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2)建设单位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针对不同施工单位实施监理,需要分别与多家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这样,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需要建设单位进行协调。采用这种委托方式,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相对单一,便于管理,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被肢解,各家工程监理单位各负其责,缺少一个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的工程监理单位。为了克服上述不足,在某些大、中型工程监理实践中,建设单位首先委托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总体负责建设工程总规划和协调控制,再由建设单位与“总监理工程师单位”共同选择几家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施工合同段监理任务。在工程监理工作中,由“总监理工程师单位”负责协调、管理各工程监理单位工作,从而可大大减轻建设单位的管理压力。

施工总分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委托方式。施工总分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部分任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形成一个施工总包合同及若干个分包合同的组织管理模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总分包模式,有利于建设工程的组织管理,由于施工合同数量比平行承发包模式少,有利于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减少协调工作量,可发挥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多层次协调的积极性;总包合同价可较早确定,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由于既有施工分包单位的自控,又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还有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认可,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控制的积极性、施工分包单位之间也有相互制约的作用,有利于总体进度的协调控制。但该模式的缺点是:建设周期较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报价可能较高

在建设工程施工总分包模式下,建设单位通常应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这样有利于工程监理单位统筹考虑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理进行总体规划协调,更可使监理工程师掌握设计思路与设计意图,有利于实施工程监理工作
虽然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合同承担承包方的最终责任,但分包单位的资格、能力直接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等目标的实现,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查、确认工作。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工程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单位,由其进行实质性设计、施工和采购工作,最后向建设单位交出一个已达到动用条件的工程。按这种模式发包的工程也称“交钥匙工程”

采用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由于工程设计与施工由一个承包单位统筹安排,一般能做到工程设计与施工的相互搭接,有利于控制工程进度,可缩短建设周期;通过统筹考虑工程设计与施工,可以从价值工程或全寿命期费用角度取得明显的经济效果,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但该模式的缺点是:合同条款不易准确确定,容易造成合同争议。合同数量虽少,但合同管理难度一般较大,造成招标发包工作难度大;由于承包范围大,介入工程项目时间早,工程信息未知数多,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较大风险;由于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单位数量相对较少,建设单位择优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范围小;工程质量标准和功能要求不易做到全面、具体、准确,“他人控制”机制薄弱,使工程质量控制难度加大。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一般应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在该委托方式下,监理工程师需具备较全面的知识,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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