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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案例分析:开标相关规定

2016-04-25 09:3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开标相关规定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少于3个,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如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开标会议开始后,各投标单位代表(公证机关)确认其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并签字予以确认。当众宣读评标原则、评标办法。由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核查投标单位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并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的签署、投标担保等,但提交合格“撤回通知”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撤标单位只宣读其名称
唱标顺序应按各投标单位送达投标文件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开标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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