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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理论与法规:监理人的除外责任

2016-04-26 13:4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的概念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引起的事件。

  3.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4.如果委托人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中包括监理人,则监理人的物质损害也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5.监理人应自行投保现场监理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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