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监理理论:监理规划编写要求
| 编写要求 | 具体内容 |
| 基本构成内容应当力求统一 | 1.是监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要求。 2.监理规划基本构成内容应当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项目监理组织及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制度。 3.对整个监理工作的组织、控制及相应的方法和措施的规划等也成为监理规划必不可少的内容。 |
| 内容应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 1.编制监理规划时,需要同时考虑项目自身特点、项目监理机构的实际情况。 2.监理规划中应明确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和地点、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等。 |
|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 |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监理规划。 2.监理规划的编写还应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以便能最大限度满足其合理要求,使监理工作得到有关各方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做好监理服务奠定基础 |
| 监理规划应把握工程项目运行脉搏 | 1.工程项目的动态性决定了监理规划的具体可变性 2.监理规划要把握工程项目运行脉搏,是指其可能随着工程进展进行不断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
| 监理规划应有利于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 | 项目监理机构应充分了解工程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对完成工程监理合同目标控制任务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制定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
| 监理规划的表达方式应当标准化、格式化 | 图、表和简单的文字说明应当是采用的基本方式。 |
|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时效性 |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建设单位。 2.监理规划的编写还要留出必要的审查和修改时间。 |
| 监理规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 1.监理规划编写完成后,需进行审核并经批准。 2.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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