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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股份有限公司

2016-05-01 16:4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1.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2.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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