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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对分包的规定

2016-05-03 13: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分包工作需要征得发包人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其资质能力的材料应经监理人审查;

  (5)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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