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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2016-05-03 13: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勘察合同当事人

当事人 规定
发包人 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部门(如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人

法人+两证
·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承包人
·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

  【重点难点】工程勘察资质序列

资质序列 等级 要承接业务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 可承接各类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设甲级、乙级,部分可设丙级 相应等级相应专业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不分等级 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2.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1)本工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3)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4)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信电缆、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3.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现场的工作条件

  (1)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

  (2)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3)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

  (4)平整施工现场;

  (5)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4.勘察费用的阶段支付

  勘察合同的阶段支付时间通常按勘察工作完成的进度,或委托勘察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中提交了某部分的成果报告进行分阶段支付,而不是按月支付。

  5.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明确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是采用仲裁或诉讼。

  采用仲裁时,需注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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