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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进度控制:工程延期的申报与审批

2016-05-04 13: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申报工程延期的条件监理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指令而导致工程量增加;

  合同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图、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剥离检查及不利的外界条件等;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业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障碍,如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未及时付款等;

  除承包单位自身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

  (二)工程延期的审批程序

  当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即工程延期意向通知)。

  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或监理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申述报告(延期理由及依据)。

  监理工程师收到该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准确地确定出工程延期时间。

  当延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提交最终详细的申诉报告时,应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阶段性详情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在调查核实阶段性报告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

  临时决定的延期时间不宜太长,一般不超过最终批准的延期时间。

  待延期事件结束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的详情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复查详情报告的全部内容,然后确定该延期事件所需要的延期时间。

  如果遇到比较复杂的延期事件,先作出临时延期的决定,然后再作出最后决定的办法。

  监理工程师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业主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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