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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进度控制:工程延期的审批原则

2016-05-04 13: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监理工程师在审批工程延期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条件工程延期必须符合合同条件——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延期的一条根本原则。

  (导致工期拖延的原因确实属于承包单位自身以外)

  2.影响工期只有当所延长的时间超过其相应的总时差时,才能批准工程延期。

  关键线路并非固定不变,会随着工程的进展和情况的变化而转移。监理工程师应以承包单位提交的、经自己审核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不断调整后)为依据来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延期。

  3.实际情况承包单位应对延期事件发生后的各类有关细节进行详细记载,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报告。

  监理工程师也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考察和分析,并做好有关记录,以便为合理确定工程延期时间提供可靠依据。

  新规: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例6-2:某建设工程业主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和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8个月。在工程开工前,施工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6-8所示。

  该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开始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①因业主要求需要修改设计,致使工作K停工等待图纸3.5个月;

  ②部分施工机械由于运输原因未能按时进场,致使工作H的实际进度拖后1个月;

  ③由于施工工艺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发生质量事故而返工,致使工作F的实际进度拖后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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