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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涉及的时间期限

2015-06-11 10:30  来源:来自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合同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合同工期的作用是用于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2.施工期

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以此期限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3.缺陷责任期

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开始起算,期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般为1年)。

4.保修期

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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