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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法规:债的产生及种类

2016-04-26 10:3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一)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即是典型案例。

  (二)侵权之债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

  1.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自因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有其他责任单位,可以追偿;若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责任人承担责任;

  3.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三)无因管理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四)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和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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