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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法规: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

2016-04-26 10:3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学习提示】掌握制定单位,表现形式,效力等级,效力区域四个素。

  一、法的形式

名称 法律形式 制订单位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XX法 法律(民法通则除外)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XX条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XX地方XX条例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XX地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 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
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国际条约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基本原则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提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2)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规律】注意其制定主体,制定主体层级越高,效力越高

  (二)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1.各扫门前雪:

  (1)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新旧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2.家长负责制: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备案和审查

  1.备案的规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提示】宪法和法律不需要备案

  2.审查的规定:

建设工程法规: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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