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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法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2016-04-26 10:3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物权变动 不动产 登记主义,登记时设立。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注意】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
  动产 交付主义,占有或交付时设立
【注意】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保护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常见保护方式:权利人请求确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修理、更换、重做或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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