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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调价公式的基本原则

2016-05-18 13: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每次计算调整差额时,如果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2)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中调价公式约定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

  (4)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惩罚违约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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