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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2016-05-18 13: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核实情况并返还。

  如果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还没有完成全部或部分单位工程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尚未到期,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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