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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监理理论与法规》: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内容

2016-05-19 15:5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2)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4)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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