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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监理理论与法规》:中止与恢复施工的施工许可证

2016-05-19 15:5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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