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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考试辅导:工程变更的程序

2013-07-26 11:3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变更的程序的规定

  (1)发包人在施工中要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l4天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

  (2)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涉及到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更改以及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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