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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要点:效力待定合同

2013-08-05 14:2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提问】1、效力待定合同的第4条说: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法人在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则该代表行为有效。既然“有效”为什么还叫做效力待定合同?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在教材的什么位置可以找到这两个概念的定义?谢谢!

  【回答】学员您好:

  1、关于这一条应该这样理解,对于法人越权订立的合同,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此法人越权,那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那此合同就是无效的。所以这里认为这样的合同效力待定,也就是有待核实相对人是否知道该法人越权的情况,核实下来之后,此合同的效力就可以确定了。

  2、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我国法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相关组织章程的规定,经相应登记机构登记公示,可以代表某组织实施法律行为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请您参见教材P4、5,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解释。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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