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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要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013-08-06 11:2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提问】老师: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是客观原因,不是业主原因,所以业主只承担工期风险,不承担费用风险即不承担对对方造成的停工及窝工以及机机械、人员伤等经济损失,对吗?

  【回答】学员您好:

  1.您理解的是正确的。

  2.表9-3的序号16中不可抗力的损害是指: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

  【追问】教材P188页 表9-3中将异常不利气候条件与不可抗力分开列出,就是说异常不利气候条件不属于不可抗力吗?关于“一般的气候条件和异常不利气候条件程度的不同”,应怎样理解?什么是异常不利气候条件?

  【回答】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与不可抗力中的自然条件的造成的损失以及影响程度不同。

  不可抗力中的气候是指灾害性的气候条件。

  比如暴雨属于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特大暴雨造成了山洪暴发,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一般的气候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比如梅雨季节,季节性的雨雪天气。

  【追问】不可抗力的费用补偿主要是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及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不属于承包单位索赔的范围,应该由业主直接赔偿给受损失的第三方,是否是这样子?

  【回答】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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