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要点:逾期提取标的物
【提问】一个买卖合同执行的是政府定价,2000年2月1日订立合同是价格为每千克100元,合同规定2000年4月1日交货,违约金为每千克10元,交货后10日内付款。但卖方2000年4月1日交货,而政府定价于2000年5月1日调整为每千克120元,买方直至2000年6月1日才付款,买方应当按照每千克( )元向卖方付款。
A.100
B.110
C.120
D.130
答案为C,但是我认为应该是D,请问老师答案应当是什么?为什么?
【回答】您好: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所以56题应按照120元的价格执行,由于是买方违约,应向卖方再支付每千克10元的违约金,最终付款是130元每千克。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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